(2013)泽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刘庆心与焦江波危险驾驶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心,焦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泽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刘庆心,女,1954年5月24日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被执行人焦江波,男,1986年12月16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刘庆心与焦江波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了(2013)泽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人焦江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庆心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231.27元(包括已支付的5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刘庆心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1月1日给被执行人焦江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焦江波主动交来执行款9231.27元,申请执行人刘庆心已领取,本案到此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泽执字第380号案件执行终结。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确定由被执行人焦江波负担,且已交纳。执行员 窦海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