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润商初字第0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南通市润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润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润商初字第0326号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市润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安县开发区宁海南路170号。法定代表人吴良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瑞、陈雪娇,江苏王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中山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绍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建。委托代理人董守菊,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市润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晓瑞、陈雪娇、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秦建、董守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镇江东方伟业广场室内公共部位装修工程的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设计费为10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设计任务,但被告仅支付315000元。故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设计费735000元,并按每日千分之二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日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一份;2、被告支付31.5万元设计费的银行转帐凭证一份;3、设计费的发票一张;4、由原告申请,本院向镇江市建设施工图审查中心调取的图纸目录12页、图纸及图纸审查意见书。被告辩称:1、依照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原告按约支付了第一和第二笔设计费315000元,但原告至今仍有相当部分设计图纸未交给被告,且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交所有符合质量详细明确的设计原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第三笔50%设计费的支付条件。2、依照合同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被告应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由于工程目前尚未竣工验收,第四笔款也没有达到付款条件。3、由于原告提交的图纸缺失严重,导致工程现场无法施工,被告不得不要求装饰施工单位进行图纸深化设计,支付了装饰施工单位大量费用。而且因原告提交的图纸存在多处严重错误,被告依照错误的图纸施工,结果不能满足核载要求,被结构设计方要求撤除重新设计制作安装,为此也产生了大量费用。故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85万元。4、每日千分之二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约定过高。被告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与原告所提供合同内容一致的工程设计合同一份;2、镇江东方伟业广场室内装饰部分图纸目录,被告以此证明原告提交的图纸严重缺失;3、镇江东方伟业广场室内装饰部分施工说明(一),被告以此说明在原专业设计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隐藏工程施工时以专业图纸为主,原告在提交的图纸中根本没有上述项目,只是让被告借鉴原专业设计;4、镇江东方伟业广场(一)标段精装饰工程投标文件,清单06A的报价费,被告以此证明装饰单位在原告的装饰设计图纸基础上进行投标报价,因为原告提供设计图纸不够全面,装饰施工单位必需进行图纸深化设计,因此产生了144000元的费用;5、一组由于原告设计原因造成的被告的损失材料。a、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被告以此证明镇江东方伟业广场二标段由于原告的设计缺陷造成被告的损失,合计71.55865万元。费用组成是工程签证单:签证QZ001费用是7506.08元和技术核定单,是由于装饰设计没有符合原来的建筑设计造成的损失以及原告施工图LI.07.E04所设的立面图与现场实际不符造成的。签证QZ002是由于原告装饰设计没有考虑满足消防的要求,给被告造成的损失,费用是355370.83元。签证QZ02-损失费用是51171.5元,由于原告的装饰施工图纸没有二、三层公共卫生间部位、给排水及排风的设计造成的损失。工程签证QZ003,费用是17540.87元,由于原告的装饰设计没有考虑工艺要求及原有管线的要求,使原设计无法达到装饰效果。签证QZ004,费用是63160.02元,由于原告的装饰设计没有符合原建筑设计施工图造成的返工。签证QZ006,费用是96857.65元,由于原告的装饰设计没有严格按照消防规范造成的工程量的增加。签证QZ009,费用是14115元,由于原告原设计没有考虑到风幕机造成损失的增加。签证QZ010,费用是5062.38元,由于原告原装饰设计没有符合原建筑施工图设计造成的损失增加。签证QZ012,费用是102226.08元,由于原告原设计不符合消防验收规范造成的损失增加。签证QZ013,费用是2576.09元,由于原设计照明不够造成的损失。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镇江东方伟业广场室内公共部位装修工程的设计;设计费为105万元;设计费支付方式为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10%,原告提交装修方案设计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30%,原告提交全部设计施工图后五个工作日支付50%,工程竣工验收后七个工作日支付10%;被告付款每逾期一天,被告应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该合同第6.2.1条款约定原告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被告交付设计文件。合同第6.2.4条款约定原告交付设计文件后,应参加有关部门设计审查会议及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计划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原告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合同还对设计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2年3月29日向原告支付315000元。2012年6月21日,镇江市建设施工图审查中心出具编号为1017120120700的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的委托审查单位及建设单位为被告,设计单位为原告;审查意见书还要求装修不应改变原来的防火设计、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节能设计等,如修改应征得消防部门及原设计单位的认可;该意见书要求被告会同相关单位认真修改、调整,并在收到意见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将修改意见送审图中心复审。2013年7月15日,原、被告及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上述装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盖章确认合格。庭审中,被告确认对其认为图纸缺陷及重新设计未书面通知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原、被告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合同约定所设计的图纸,系经被告委托并报送图纸审查机构进行审查,且图纸审查机构在审查意见书中限期要求被告会同相关单位对图纸进行修改和调整,被告认为原告未能提交完整的设计图纸及设计图纸存在缺陷的抗辩理由与事实不符,被告的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被告在施工中如发现原告所设计图纸存在缺陷需更改,应按图纸审查意见书的要求征得原设计单位即原告的认可,至少也应按合同的约定通知原告并与原告进行交涉,在原告拒绝或不能进行更改、调整的情况下,被告方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重新设计或更改。但被告未能通知原告其设计的缺陷所在,也未要求原告对图纸进行修改和调整,其自行重新设计和修改所产生的损失要求原告赔偿于法无据,其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应与损失相当,原、被告约定的逾期付款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明显过高,应予适当降低,应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市润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735000元。二、被告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市润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的利息[其中630000元自2012年6月27日(图纸审查意见书出具日次日后的五个工作日)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105000元自2013年7月15日(竣工验收后七个工作日)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三、驳回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要求原告南通市润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5万元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50元,财产保费4520元,反诉费减半收取为6150元,合计218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附:上诉须知。审 判 长 沈正涛代理审判员 高景松人民陪审员 许荣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荷凤附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