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38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加×与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加×,阿×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3848号原告加×,女,1975年8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光明,北京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男,1975年5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鹏剑,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加×与被告阿×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虎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加×及委托代理人朱光明,被告阿×及委托代理人郭鹏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加×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7月登记结婚,2007年10月育有一子阿×1。二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经常夜不归宿,自2007年1月开始分居至今。原告曾四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均因被告承诺改进缺点,修复关系,原告三次撤回起诉,第四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时至今天,双方感情并未改善,感情已经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200元;双方居住的位于北京市×区×街×号院×楼×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诉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阿×辩称,认可原告所述的结婚、生育子女及四次起诉离婚的事实。原、被告虽然时常有矛盾,被告时有不回家的情况,但双方并未分居,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如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孩子由被告自行抚养、现在居住的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225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7月登记结婚,2007年10月育有一子阿×1。二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时有夜不归宿的情况。原告曾四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前三次经本院做工作,被告承诺改进缺点,改善关系后,原告撤回了起诉。2013年4月,原告第四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双方感情并未修复。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原居住的筒子楼遇拆迁,回迁的房屋位于北京市×区×街×号院×楼×号(建筑面积为79.83平方米),上述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为购买回迁的房屋,原、被告于2007年6月14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支行贷款130000元,至今尚有6万元贷款未还。另查,原告收入为每月3100元,被告收入为每月4600元。阿×1一直随原、被告共同生活在北京市×区×街×号院×楼×号房屋中。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一致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房屋登记信息、贷款协议等在案为证,本院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未能协商解决,且被告时有夜不归宿的情况,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多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虽经法院多次调解及判决驳回了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但双方感情未有好转,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本院综合考虑阿×1的健康情况、双方的抚养能力等因素后,酌定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被告每月支付阿×抚养费12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关于北京市×区×街×号院×楼×号房屋的归属问题。由于上述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产权尚不明确,根据相关规定,本院对上述房屋的归属暂不处理,待上述房屋产权明确后,双方均可向法院主张相关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加×与阿×离婚;二、双方之子阿×1由加×抚养,阿×每月支付阿×1抚养费一千二百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三、驳回加×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加×负担三十五元(已交纳)由阿×负担四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康虎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虹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