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民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官斌诉被告高伟、王怀米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官斌,高伟,王怀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368号原告杨官斌,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高伟,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王怀米,女,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甘溪镇甘溪街道。原告杨官斌诉被告高伟、王怀米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杨官斌以与高伟、王怀米达成和解为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高伟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复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官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官斌负担。审 判 长 刘小荣审 判 员 华开锋人民陪审员 陈世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路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