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郜德春与郜忠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德春,郜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郜德春。被执行人:郜忠文。申请执行人郜德春与被执行人郜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2)永民二初字第7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郜德春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2)永民二初字第7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洪 军审判员 焦 桂 香审判员 樊 明 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国双(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