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江民二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潘建民与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二初字第824号原告潘建民。委托代理人徐一川,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波成,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与金州路交叉口南边新城国际二十六层2602-2号房。法定代表人苏安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建民诉被告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原告潘建民已预交),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潘建民负担,余款143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潘建民。财产保全申请费1160元,由原告潘建民负担。审 判 长  周福升代理审判员  罗世民人民陪审员  黎 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