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终字第01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01232李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终字第01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襄垣县人,农民,住襄垣县古韩镇小郝沟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襄垣县人,农民,住襄垣县古韩镇西王桥村。上诉人李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襄垣县人民法院(2013)襄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3年11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所提撤回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景连法代理审判员 张洪安代理审判员 秦 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