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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终字第01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01232李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终字第01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襄垣县人,农民,住襄垣县古韩镇小郝沟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襄垣县人,农民,住襄垣县古韩镇西王桥村。上诉人李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襄垣县人民法院(2013)襄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3年11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所提撤回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景连法代理审判员  张洪安代理审判员  秦 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