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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二初字第003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安徽晋毅置业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任铁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晋毅置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任铁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二初字第00337-1号原告:安徽晋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任敖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熙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燕燕,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刘炳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兴平,该公司法务部主任。被告:任铁志。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晋毅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任铁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立案受理时确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明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 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