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茌商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桂英诉被告胡以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英,胡以军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茌商初字第1503号原告刘桂英,女,1963年06月28日出生,汉族,原茌平县汽车站北500米路东金贵大酒店业主,住茌平县。被告胡以军,男,1972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英诉被告胡以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英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英以被告胡以军找中间人调解答应全部还清欠的饭费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胡以军诉讼请求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桂英承担。代理审判员  闫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