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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当刑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赵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当刑初字第00271号公诉机关当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当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7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刑诉(2013)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份,被告人赵某某租用吴萍在当涂县姑孰镇汇源街42号“当涂县腾飞游戏室”从事经营活动。赵某某租用该游戏室后,在游戏室内摆设2台具有荧屏计分、退币功能的“捕鱼机”(一台具有6个操作单元、一台具有8个操作单元)、1台具有荧屏计分、退币功能的“狮面八方”(具有6个基本操作单元)供人从事赌博活动��并雇用朱某某负责日常经营。2013年6月6日16时30分许,当涂县公安局民警对该游戏室进行检查时,当场扣押赌博机3台以及一本账本。赵某某经营赌博机期间,获利约人民币5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3年6月7日至当涂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赵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某、武某某、李某、李某某、陆某某、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书证转包协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游戏室内设置多台赌博机,吸引他人前去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自首,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惩罚犯罪,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赵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对扣押的赌博机3台,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陶宏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