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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刘发贵与钱晓、张孝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发贵,钱晓,张孝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026号原告:刘发贵,委托代理人:吕慧新。被告:钱晓,被告:张孝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发贵与被告钱晓、张孝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发贵在缓交期限届满后未预缴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发贵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吴霞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郭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