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刘发贵与钱晓、张孝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发贵,钱晓,张孝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026号原告:刘发贵,委托代理人:吕慧新。被告:钱晓,被告:张孝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发贵与被告钱晓、张孝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发贵在缓交期限届满后未预缴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发贵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吴霞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郭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