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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4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苏汉辉与广州市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精彩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汉辉,广州市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精彩投资有限公司,廖光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4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汉辉,男,汉族,1951年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苏汉强,男,汉族,1958年6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祐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精彩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会根,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小锋,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廖光权,男,汉族,1951年9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覃卫红,女,汉族,1951年9月29日出生。上诉人苏汉辉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31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委托越秀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苏汉辉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苏汉辉于2013年6月21日在越秀区人民法院签收《预交诉讼费通知单》。经办人经电脑查询,没有上诉人缴交上诉费记录。经办人于2013年7月24日10:12致电上诉人苏汉辉(电话:1591452****),其回复没有缴交本案上诉费。据此,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汉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彭 湛代理审判员  吴 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