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郫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旭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成郫刑初字第563号公诉机关郫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旭东,曾用名蒋旭平。郫县人民检察院以郫检刑诉(2013)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旭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郫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旭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郫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蒋旭东驾驶川AC09**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317线由都江堰市方向朝成都市方向行驶至郫县唐昌镇竹瓦路口时,越过道路中心线闯红灯过路口,因向左侧转向避让右方来车时处置不当,川AC09**号重型往自卸货车发生右侧翻,致使车上河沙倾倒出来将停在相对方向车道内等信号灯的由被害人沈某某驾驶并搭载乘员黄某某的川MG38**号正三轮摩托车掩埋,造成沈某某、黄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蒋旭东未离开现场并等候交警前来调查。经郫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蒋旭东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在案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旭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旭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旭东对郫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基本事实及指控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最后陈述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郫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本案民事部分已由金堂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以(2013)金堂民初字第2537、2538号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蒋旭东的供述;证人宋某、胡某某、尹某某、邱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尸表检验记录、鉴定意见、被告人蒋旭东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车辆保险单、事故车辆信息,(2013)金堂民初字第2537、2538号判决书,被告人蒋旭东持有B2驾驶证信息及到案经过与户口信息等证据在案为证。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蒋旭东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并能相互印证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旭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郫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旭东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支持。被告人蒋旭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旭东无前科,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上事实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蒋旭东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旭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覃永春人民陪审员 杨 建人民陪审员 吴 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 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