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崔某某、尚某某、刘某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尚某某,刘某某,刘某甲,曹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顺刑初字第133号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某,女,33岁,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兰考县人,无业。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5月1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尚某某,女,37岁,汉族,中专文化,开封市人,无业。2013年5月18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某,女,33岁,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项城市人,无业。2013年5月18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于被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甲,女,36岁,汉族,初中文化,开封市人,无业。2013年5月18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于被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曹某某,女,35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5月18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于被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顺检刑诉(2013)107号起诉书指控崔某某、尚某某、刘某某、刘某甲、曹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武卫出庭支持公诉,上述五被告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逃)租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郭屯村董学枝家的院子,以每人每天40、50元不等的工资,雇佣被告人崔某某、尚某某、刘某某、刘某甲、曹某某生产伪劣产品。假冒北京宝天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谊康源”商标生产保健品。产品销往平顶山市、宁陵县、杞县等地。2013年5月17日被民警查获,现已查实该窝点生产并销售的伪劣产品价值达71216元。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价值统计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抓获证明;物流公司发货记录;销货记录;查询宝天健公司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尚某某、刘某某、刘某甲、曹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犯罪,应依法惩处。五被告人当庭认罪,且系受雇于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五被告人均系从犯。被告人崔某某平时起临时负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二、被告人尚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刘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被告人刘某甲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五、被告人曹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张合兴审判员 :常君谦审判员 :王惠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梅丹丹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