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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临商初字第28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台州斯诺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临海市平缝工艺品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斯诺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临海市平缝工艺品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临商初字第2886号原告:台州斯诺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君悦大厦A幢513室。法定代表人:付宏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燕燕,公司员工。被告:临海市平缝工艺品厂,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汾西村*****号。法定代表人:李将志,总经理。原告台州斯诺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平缝工艺品厂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斯诺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斯诺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斯诺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斯诺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董益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