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苏子成申请执行潘乐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子成,潘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107-1号申请执行人苏子成。被执行人潘乐荣。本院(1999)安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子成已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明,被执行人潘乐荣之妻肖志东在银行有存款,该财产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因被执行人潘乐荣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乐荣之妻肖志东在银行的存款XXXX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车世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学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