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中民终字第017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杨贺与王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贺,王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中民终字第01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贺,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辰,女。上诉人杨贺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6975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贺申请撤回上诉,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89元,由杨贺负担(王辰已交纳,杨贺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王辰);鉴定费1679元,由杨贺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杨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宏磊代理审判员 张玉娜代理审判员 邓青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