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临商初字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周杨、陈荣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周杨,陈荣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临商初字第2383号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力军。委托代理人:赵君英。被告:周杨。被告:陈荣仙。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为与被告周杨、陈荣仙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因被告周杨、陈荣仙下落不明,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傅煊、助理审判员李月娇、人民陪审员张淑凤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君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杨、陈荣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信公司起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3月31日,被告周杨以牡丹卡透支方式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贷款60000元用于购买轿车,被告陈荣仙为共同还款人,原告(原浙江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被告周杨未按约归还贷款,原告承担了保证责任,于2012年6月26日代偿9819.64元、2012年10月29日代偿7685.36元、2012年12月31日代偿568.24元、2013年1月29日代偿511.68元、2013年2月25日代偿6532.67元、2013年6月26日代偿3983.88元,共代偿6次,计29101.47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杨、陈荣仙偿还原告垫付款29101.47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垫付之日计算至被告归还全部垫付款之日)。被告周杨、陈荣仙未作答辩和举证。原告安信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牡丹卡购车透支还款合同》、《抵押合同》各1份。用以证明被告向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武林支行贷款的事实。2、担保承诺函1份。用以证明原告为被告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事实。3、保证人偿债证明2份。用以证明原告为被告代偿借款的事实。4、结婚证1份。用以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本院已向被告周杨、陈荣仙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两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3月31日,被告周杨以牡丹卡透支方式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贷款60000元用于购买轿车并以所购轿车提供抵押担保,被告陈荣仙作为抵押物共有人在抵押合同上签字确认。原告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被告周杨未按约归还贷款,原告承担了保证责任,于2012年6月26日代偿9819.64元、2012年10月29日代偿7685.36元、2012年12月31日代偿568.24元、2013年1月29日代偿511.68元、2013年2月25日代偿6532.67元、2013年6月26日代偿3983.88元,共代偿6次,计29101.47元。本院认为:被告周杨、陈荣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原告安信公司为被告周杨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贷款提供担保,被告周杨未按合同约定分期按时还款,原告按约承担了保证责任,有权向被告周杨追偿。被告陈荣仙系抵押物共有人,以抵押财产为债权提供担保,但其未承诺共同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陈荣仙共同还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偿的银行贷款29101.4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分别自代偿之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二、驳回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4元,公告费200元,合计764元,由被告周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4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傅 煊代理审判员 李月娇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翟玲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