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21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广西北流方政包装有限公司与广西北流仲礼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北流方政包装有限公司,广西北流仲礼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2113-3号原告广西北流方政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民安镇十字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科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西北流仲礼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二环北路196号。法定代表人陈仲礼,该公司董事长。担保人张钊,女,1962年10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一环西路0166号。担保人陈淇凡,女,1987年4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一环西路01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北流方政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北流仲礼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担保人张钊、陈淇凡的财产进行了保全,现原告已撤回起诉,依法应解除对担保人的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张钊、陈淇凡共有的位于北流市西河中路的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北国用(2013)第09-24443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昭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