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朱记明与杨朝府、黄记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记明,杨朝府,黄记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655号原告:朱记明,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邝敏婷,广东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朝府,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英德市,现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黄记升,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记明诉被告杨朝府、黄记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记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记明承担。审 判 长 林锡宏代理审判员 杨文秀人民陪审员 王志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羡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