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松执民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与王明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王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松执民字第8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新华路57号。代表人:潘俊,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明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松阳支行)依据已经于2014年11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松商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另案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在处置当中。申请执行人建行松阳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截止2013年11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74905.11元及利息等。本案在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法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丽松执民字第8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伟平审判员 周景根审判员 吴子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美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