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永春与王兆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春,王兆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1067号原告李永春被告王兆彬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永春诉被告王兆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多次传唤原告,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起诉预留的身份信息未说明具体地址,且原告留下的电话号经多次拨打,始终无法接通。现本院无法审理此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0.00元,退回原告李永春。审判员 高清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