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滨商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协力(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协力(福建)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滨商初字第1107号原告协力(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洋宅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海丽,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冠村。法定代表人徐建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协力(福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协力(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协力(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协力(福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6元,减半收取2,043元,由原告协力(福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来建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