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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民初字第2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民初字第2377号原告李某某,女,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郭昌情,德化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解决该纠纷,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雅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