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民初字第2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民初字第2377号原告李某某,女,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郭昌情,德化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解决该纠纷,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雅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