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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马民初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张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张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马民初字第2401号原告赵某甲(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赵某乙,系赵某甲之父。被告张何。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张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红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鸣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