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马民初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张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张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马民初字第2401号原告赵某甲(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赵某乙,系赵某甲之父。被告张何。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张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红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鸣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