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汉执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刘建新与西安同声建筑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新,西安同声建筑劳务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495号申请人刘建新,男,汉族,1970年2月9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住址略,农民。被执行人西安同声建筑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12号4幢0102室。法定代表人何挺,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刘建新申请执行西安同声建筑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3)安汉民初字第00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原告西安同声建筑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刘建新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63833.9元及加倍利息。2013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履行执行通知书,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西安同声建筑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刘建新各项费用55000元(现已兑现),其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安汉民初字第007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涂必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