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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山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刁意泉诉被告彭山黄龙家具有限公司、周明及第三人余长清、干国良、王彬、徐怀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意泉,彭山黄龙家具有限公司,周明,王彬,余长清,干国良,徐怀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山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刁意泉,男。委托代理人曾祥宏,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山黄龙家具有限公司。地址:彭山县武阳乡泉水村。法定代表人王彬,经理。被告周明,男。第三人余长清,男。第三人干国良,男。第三人王彬,男。第三人徐怀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意泉与被告彭山黄龙家具有限公司、周明及第三人余长清、干国良、王彬、徐怀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刁意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0元,由原告负担(免交)。审判员  卢齐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自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