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执字第2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某某监督管理局与某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XXXX监督管理局,XX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执字第213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XXXX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清林中路XXXXXX。法定代表人罗XX。委托代理人涂XX,该局XXXX科科长。被执行人XX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X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X。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XXXX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对XX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作出的深龙安监管罚字(2010)第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行非诉审字第XX号行政执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人民币100000元,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人民币50000元,尚余人民币50000元未缴纳。由于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工商、国土、证券、银行、车管等部门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粤B534**的江淮牌汽车,该车已被另案查封,本院已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对上述车辆办理轮候查封登记。另查,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已被另案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行非诉审字第XX号行政执行裁定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长勇审 判 员 唐秀兰代理审判员 汤明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忠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