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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中法执字第5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许清彬申请执行珠海宝莱康酒店有限公司、珠海博康药业有限公司、钟世勇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清彬,珠海宝莱康酒店有限公司,珠海博康药业有限公司,钟世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执字第5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许清彬。委托代理人:吴浩、付王颖。被执行人:珠海宝莱康酒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珠海博康药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钟世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92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许清彬申请执行珠海宝莱康酒店有限公司、珠海博康药业有限公司、钟世勇合同纠纷一案。该生效法律文书判令:珠海宝莱康酒店有限公司应向许清彬返还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珠海博康药业有限公司、钟世勇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支付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共计人民币911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执行。在诉讼过程中,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923号案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珠海博康药业有限公司及钟世勇名下的财产。2013年11月21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珠海博康药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三灶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万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款已扣划至法院执行款代管款账户中,上述执行款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故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强制措施应予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923号民事裁定书所查封的珠海博康药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拱北港昌路西侧、湾六路北侧(权证号码:xxxxxxx,地号:xxxxxxx)的查封;二、解除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923号民事裁定书所查封的珠海博康药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小林红灯围(权证号码:xxxxxx、地号:xxxxxx)、配电房(权证号码:xxxxx**)、宿舍楼(权证号码:xxxx**)、实验楼(权证号码:xxxx**)、厂房C(权证号码:xxxx**)、厂房A(权证号码:xxxx**)的查封;三、解除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923号民事裁定书所查封的珠海博康药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金湾区红旗工业区小林片(权证号码:xxxxxxx、地号:xxxxxxx)的查封;四、解除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923号民事裁定书所查封的钟世勇名下位于珠海市情侣南路xxx号(九洲花园三期)xx栋xxxx房(权证号码:xx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莹审 判 员  罗增庆代理审判员  刘 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有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