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四仲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朱建勇与陕西三爱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建勇,陕西三爱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仲字第00128号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朱建勇。委托代理人姚宗峰。委托代理人魏明倩。被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陕西三爱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举。委托代理人韩斌。委托代理人李玉婷。申请人朱建勇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2)第26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朱建勇在仲裁程序中申请称,其与陕西三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爱公司)在2009年4月23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010年4月25日签订该合同附件,约定朱建勇购买三爱公司开发的蔚蓝雅园(黄金嘉园)1号楼1单元18层11805号房。合同签订后,朱建勇按约支付了全部房款及合同附件中约定的款项。三爱公司于2010年4月28日将该商品房交付给朱建勇。但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约定“采暖设施于房屋交付使用后不晚于第二个采暖季达到使用条件”,但截止朱建勇提起仲裁之日,三爱公司并未履行义务。此外,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三爱公司应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但截止房屋交付后第361日三爱公司仍未履行该义务。故请求:三爱公司向朱建勇支付合同违约金49897.75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西仲裁字(2012)第262号裁决书,裁决:一、驳回朱建勇的全部仲裁请求;二、仲裁费3309元,由朱建勇承担。朱建勇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称,一、三爱公司在仲裁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包括其与热力公司关于黄金嘉园小区供暖事宜的合同书、供暖设施检验合格文件、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及其向市政及供暖部门申请供热施工及装配的证据。二、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1、三爱公司超期提交答辩状及证据;2、三爱公司提供给朱建勇的证据副本被仲裁庭违法收回;3、仲裁审理期限严重超期;4、对朱建勇提供的足以证明三爱公司违约的重要证据,仲裁庭未记录亦未安排庭审;5、仲裁裁决无法律依据。三、仲裁庭依据伪造的证据作出裁决:在供暖问题上,仲裁庭无视朱建勇提交的新证据以及小区内外的深坑作业,单方采信三爱公司的主张;在房屋产权权属登记的问题上,仲裁庭混淆“房屋初始登记”以及“房屋产权权属登记”的概念,未能识别。四、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综上,请求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2)第262号仲裁裁决。三爱公司答辩称,一、三爱公司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按时提供了相关证据,不存在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况。朱建勇所谓三爱公司隐瞒的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证据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程序及结果,反而可以证明三爱公司已履约的事实。二、仲裁程序合法,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1、三爱公司是否提交答辩状并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2、仲裁庭不存在收回三爱公司提供给朱建勇的证据的情形;3、该案案情复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同意且一直进行着调解,仲裁庭报仲裁委主任批准延长了审理期限;4、朱建勇在仲裁程序中提交的所谓新证据与本案无关;5、仲裁裁决引用法条存在文字错误,仲裁庭已经送达了补正裁定。三、三爱公司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据均为真实有效且经过质证,朱建勇称仲裁庭未能识别伪造证据的说法不能成立。四、双方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受到裁决书制约的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综上,朱建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对有关三爱公司与热力公司关于供暖事宜的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朱建勇未举证证明三爱公司在仲裁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五十六条规定: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期限为四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仲裁庭报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本案中,三爱公司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时间并未违反仲裁规则的规定。因该案涉及的业主较多,案情也较为复杂,仲裁庭报西安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延长了审理期限。关于证据被仲裁庭收回,以及对证明三爱公司违约的新证据仲裁庭未记录亦未安排庭审的主张,朱建勇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朱建勇主张仲裁庭程序违法,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此外,朱建勇未提交证据证明三爱公司有伪造证据的行为以及仲裁裁决是依据伪造的证据作出的,故其该项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朱建勇主张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因该案仅涉及与三爱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黄金嘉园小区的相关业主,即涉及的是合同的相对方特定人群的利益,而并未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故朱建勇的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朱建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该仲裁裁决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应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朱建勇关于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2)第26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朱建勇负担。审 判 长 张 熠审 判 员 史 琦代理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