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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刑初字第25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童某、徐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义刑初字第2560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童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2年5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2日变更为监视居住。被告人徐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2年5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2日变更为监视居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3)第2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某、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某、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童某、徐某在XX市XX街道XX一区XX幢附近地下室从事淘宝网络销售,并进行假药销售。后在该店内被查获“viager强力伟哥,(4盒,共计24颗)、“VS”(6盒,共计60颗)、“特效伟哥”(9盒,共计72颗)共计156颗。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所检验,查获的“Vhger强力伟哥”、“V8”、“特效伟哥”检出西地那非。经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为假药。上述事实,被告人童某、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所检验报告书,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复函,搜查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童某、徐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被告人童某、徐某的结婚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假药进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童某、徐某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依法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童某、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童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三、禁止被告人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活动。四、扣押在案的假药“Vhger强力伟哥”、“V8”、“特效伟哥”共计156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翠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 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