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襄民特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昕衡要求宣告祝丹丹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昕衡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襄民特字第26号申请人刘昕衡,男,2003年9月23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刘书勤,男,1941年7月16日生,汉族。申请人刘昕衡要求宣告祝丹丹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祝丹丹系母子关系。祝丹丹于2010年2月外出打工一直没有音信,至今下落不明,特请求法院依法宣告祝丹丹失踪。经查,祝丹丹,女,1980年8月1日生,汉族。祝丹丹系申请人刘昕衡之母亲,其于2010年2月离家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13年8月13日在《人民公安报》发出寻找祝丹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祝丹丹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祝丹丹自2010年2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该事实有襄城县山头店乡上秦村村委会及襄城县公安局山头店派出所证明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申请人请求宣告祝丹丹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祝丹丹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丽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