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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石商初字第0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井支行与胡建兵、石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井支行,胡建兵,石建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石商初字第0060号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井支行,住所地:如皋市江安镇宁通居5组。负责人候轶。被告胡建兵。被告石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井支行与被告胡建兵、石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井支行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井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井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来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蒋楠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