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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康京叶与曹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京叶,曹会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隆民初字第1088号原告:康京叶,农民。被告:曹会波,农民。原告康京叶与被告曹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志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京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会波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京叶诉称,我与被告之间素有借贷关系,截止2013年2月9日被告拖欠原告利息13400元,经协商,被告允诺利息13400元到2013年农历2月底还清。所欠本金60000元,按月利息1分5厘计算,用期半年。此后,我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2000元利息,还剩余利息11400元。本金60000元及相应利息分文未给,为此起诉被告,望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我利息11400元及本金60000元和相应利息。原告康京叶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3年2月9日证明,以证明欠利息13400元,最晚农历2月底付清。2、2013年2月9日证明,以证明被告借款60000元,利息1分5分厘,用期半年。3、结婚证、户本口复印件,以证明原告和曹现军是夫妻关系。被告曹会波既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又未出庭参与诉讼。经审理查明:截止2013年2月9日,被告曹会波欠原告利息13400元,经催要于2013年8月7日给付2000元,至今剩欠11400元,此利息系60000元本金产生。除欠11400元利息外,还欠60000元本金及月息1分5厘的利息,此利息应从2013年2月9日开始计息。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当庭举证、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曹会波欠原告利息11400元及本金60000元和月利息1分5厘是真实的,此有被告亲笔书写的证明条为证。依理据法,被告应积极偿还,但被告未能按自己的承诺来给付原告。此行为与理不通,与法相悖,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会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康京叶借款本金60000元及2013年2月9日以前利息11400元,并从2013年2月9日起按月利率15‰付息,至还清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3元,由被告曹会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志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