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苏民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郴州大德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建利、李冬利、李满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大德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何建利,李冬利,李满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郴苏民初字第1964号原告郴州大德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驻地郴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晨,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纯,湖南省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建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身份证号码:**)被告李冬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何建利妻子。(身份证号码:**)被告李满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大德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建利、李冬利、李满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何建利、李冬利、李满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大德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何建利、李冬利、李满生的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龙新佳审 判 员 周小卫人民陪审员 雷 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罗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