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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苏民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郴州大德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建利、李冬利、李满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大德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何建利,李冬利,李满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郴苏民初字第1964号原告郴州大德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驻地郴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晨,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纯,湖南省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建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身份证号码:**)被告李冬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何建利妻子。(身份证号码:**)被告李满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大德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建利、李冬利、李满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何建利、李冬利、李满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大德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何建利、李冬利、李满生的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龙新佳审 判 员  周小卫人民陪审员  雷 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罗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