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民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薛全勇、李德林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庄云峰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全勇,李德林,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庄云峰,廖建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1526号原告薛全勇,男,生于1970年7月7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原告李德林,男,生于1960年11月20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德华,系四川螺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法定代表人林铁生,系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宏彬(特别授权),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云峰,男,生于1972年10月10日,汉族,浙江省龙泉市人,住浙江省龙泉市。被告廖建旺,男,生于1973年6月9日,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全勇、李德林与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庄云峰、廖建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薛全勇、李德林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后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全勇、李德林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全勇、李德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2487.50元,由原告薛全勇、李德林承担。审判员 黄雪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旷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