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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2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曾某甲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甲,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郓民初字第2079号原告:曾某甲,女,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潘晓磊,女,农民。被告:郭某,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曾某甲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方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晓磊、被告郭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甲诉称,原告曾某甲与被告郭某经媒人介绍订婚,2011年7月12日经政府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8月8日婚生一男孩曾某乙。由于婚前了解不多,婚后感情不好。因孩子有先天性心脏病,被告郭某经常与原告生气、打架,2013年9月4日没有任何原因,被告郭某就动手打原告曾某甲。被告郭某的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关系难以维持,原告曾某甲要求与被告郭某离婚,婚生男孩由被告郭某抚养。被告郭某辩称,原告曾某甲所诉结婚登记时间、孩子出生时间对,原告曾某甲与被告郭某于2011年7月份举行婚礼,孩子现在跟随被告郭某生活。孩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我们不是经常生气、吵架。今年9月4日被告郭某没有打原告曾某甲。原告曾某甲提出与被告郭某离婚,被告郭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曾某甲与被告郭某经人介绍订婚,2011年7月12日在政府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7月份举行婚礼,2012年8月8日婚生一男孩曾某乙,现在跟着被告郭某生活。原、被告婚后在原告曾某甲的娘家居住生活。原、被告自2013年9月5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两年多,且生育一子,原告曾某甲主张与被告郭某离婚,被告郭某不同意离婚,原告曾某甲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只要原告曾某甲珍惜夫妻感情,顾念孩子利益,放弃离婚念头,合好是有可能的。故对原告曾某甲请求与被告郭某离婚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曾某甲与被告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方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雯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