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郓民初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2039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备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任现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孔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