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汉执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陈继文与陈继武返还原物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继文,陈继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493号申请人陈继文,男,195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被执行人陈继武,男,195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本院受理陈继文申请执行陈继武返还原物一案,(2012)安汉民初字第01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陈继文持有的安房字第019**号房屋产权证所确认的座落在安康市汉滨区新城东井街3号的房屋58.55㎡、厕所3.27㎡归原告陈继文所有,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由被告陈继武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并清除房屋内的物品。二、原告陈继文有权配置双方共同通行过道铁门的钥匙,在原告配置时,被告陈继武应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陈继武负担2500元,原告陈继文负担600元。2013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陈继武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安汉民初字第010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涂必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