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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刘会芳与李芳荣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芳,李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华法执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刘会芳,女,1949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芳荣,女,1956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会芳依据本院生效的(2013)华民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芳荣归还申请执行人刘会芳借款本金5200元,并承担其中4200元借款自1996年元月26日起到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5厘计算的借款利息,同时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受理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对其在金融机构存款等情况也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可先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另行立案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华法执字第0013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另行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