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延民初字第04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王小冈与北京孔乙己阳光山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冈,北京孔乙己阳光山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04104号原告王小冈(系北京四季完美商贸中心业主),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被告北京孔乙己阳光山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镇营城子村西,注册号:110229007080465。法定代表人朱继明。原告王小冈与被告北京孔乙己阳光山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孔乙己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小冈诉称:2011年5月,王小冈与孔乙己酒店达成口头合同,约定王小冈为孔乙己酒店提供各种蔬菜、水果、调味品、粮油、肉类等物品,孔乙己酒店每月月底结账。现孔乙己酒店共拖欠货款41294.25元,故王小冈起诉要求孔乙己酒店给付货款41294.25元、误工费1000元。本院认为:经审查,王小冈与孔乙己酒店未签订书面合同,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就买卖关系达成口头协议。王小冈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其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小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和平代理审判员  李 双人民陪审员  徐 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志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