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1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陈爱荣与王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荣,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1045号原告陈爱荣,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长明,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法定代理人王金平,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原告陈爱荣诉被告王某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小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陈爱荣申请收集新的证据和鉴定等法定事由原因,该期限依法均不计入审理期限。原告陈爱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长明、被告王某的法定代理人王金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爱荣诉称:1996年3月我与甘少平依当地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1997年2月生育一女,取名甘进。1998年,甘少平因犯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1999年2月,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女儿甘进被甘少平同母异父的哥哥送与他人抚养。后经我多方寻找,才知甘进被送与王金平抚养,并更名为王某。我多次想要回女儿,均未果。甘少平刑满释放后,向我表示由其要回女儿,不再让我插手此事。2012年3月29日,甘少平因交通事故死亡。2012年3月31日,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甘少平系王某的生物学父亲。王某现尚未成年,生父已去世,我是其唯一合法监护人,请求判决确认我与王某之间的亲子关系。被告王某的法定代理人王金平辩称:陈爱荣所称王某是其大伯送养的说法不属实,有证据证明王某是被人丢弃的。王某与陈爱荣素不相识,户口本证明我与王某是父女关系,王某表示不愿意与任何人做亲子鉴定确认关系。经审理查明:1996年3月,原告陈爱荣与武汉市江夏区山坡乡光明村村民甘少平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依当地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1997年2月生育一女,取名甘进。1998年间,甘少平因犯罪判刑后,原告陈爱荣又同他人生活,但未带甘进与其共同生活。另查明,1999年2月间,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郧阳巷居民王金平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供销幼儿园旁抱养了一名被人遗弃的女婴,取名王某。王金平抱养被告王某后,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也未办理收养公证,但其为被告王某在武汉市公安局纸坊街纸坊派出所申报了户口,户口簿记载被告王某与王金平系父女关系。2012年3月29日,甘少平遇交通事故死亡,后经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分局交巡警大队委托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死者甘少平的血样与被告王某的血样进行DNA亲子鉴定,该鉴定所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武医法(2012)物检字第064号(补)《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认定,甘少平系被告王某的生物学父亲。为此,原告陈爱荣前往王金平处,以自己是被告王某亲生母亲为其唯一合法监护人为由,要认领被告王某,但遭到被告王某的拒绝,原告陈爱荣遂诉至本院。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爱荣提出要与被告王某做亲子鉴定,被告王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武汉市江夏区山坡街光明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二份、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陈爱荣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其与甘少平同居并生育一女甘进的事实,但未提交能证明甘进与王金平抱养的被告王某系同一人的证据,其提出进行亲子鉴定后,又因被告王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做亲子鉴定,致使鉴定未能进行。因此,原告陈爱荣要求确认与被告王某之间为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爱荣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爱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帐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小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雪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