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抚民一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抚松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姜义、张维利、宋振山、宋振国、徐莹、高卫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松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姜义,张维利,宋振山,宋振国,徐莹,高卫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1004号原告抚松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抚松县。法定代表人董二兰,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艳,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义,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张维利,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宋振山,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宋振国,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徐莹,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高卫玉,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抚松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姜义、张维利、宋振山、宋振国、徐莹、高卫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抚松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抚松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抚松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蔺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