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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抚民一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抚松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姜义、张维利、宋振山、宋振国、徐莹、高卫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松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姜义,张维利,宋振山,宋振国,徐莹,高卫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1004号原告抚松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抚松县。法定代表人董二兰,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艳,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义,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张维利,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宋振山,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宋振国,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徐莹,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高卫玉,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抚松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姜义、张维利、宋振山、宋振国、徐莹、高卫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抚松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抚松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抚松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蔺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