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抗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韩永梅与原审被告谢庆发、蔡少鉴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永梅,谢庆发,蔡少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抗监字第2号原审原告韩永梅,女,回族,1971年1月25日生。原审被告谢庆发,男,汉族,1955年12月26日生。原审被告蔡少鉴,男,汉族,1970年2月3日生。原审原告韩永梅与原审被告谢庆发、蔡少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2012)雨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会员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敦生审 判 员 张伍林代理审判员 米 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陈蓁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