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涿民初字第3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凯诉被告张连如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3367号原告杨某��,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杨垒,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住涿州市。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松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