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与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319号原告:天津市联东模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顺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社,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主管。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殿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联东模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750元,由���告负担。审判员 张忠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米亚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