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成行终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彬如和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彬如,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成行终字第2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彬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隆兴街**号。法定代表人赵川,镇长。委托代理人何浩,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彬如因诉被上诉人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永宁镇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3)温江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彬如,被上诉人永宁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何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彬如诉称,其于2013年3月24日向永宁镇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相关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的政府信息,但永宁镇政府未予公开。请求确认永宁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原审法院查明,王彬如于2013年3月24日向永宁镇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永福村1990年至2012年所有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情况。永宁镇政府于2013年5月23日对王彬如申请公开的事项进行书面答复,称王彬如所在的永福8组征地补偿款由居民小组社员大会讨论形成方案后进行公示和发放,永福社区其他居民小组的征地补偿款发放情况因与王彬如切身利益无关,不予提供。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永宁镇政府具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永宁镇政府在收到王彬如提出的申请后,已针对该申请进行了书面答复。故王彬如起诉永宁镇政府不作为理由不成立。若王彬如对答复不服,可另行起诉。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王彬如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彬如负担。宣判后,上诉人王彬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永宁镇政府在收到申请后未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其超过法定期限作出的答复与本案无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被上诉人永宁镇政府辩称,针对上诉人王彬如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作出了答复,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形。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证明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被上诉人永宁镇政府向原审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王彬如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永宁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关于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3、邮政特快专递详情单。上诉人王彬如为支持其主张,向原审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和依据:1、身份证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邮政特快专递详情单及回执。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5、《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21、24条的规定。经庭审举证、质证,上诉人王彬如对被上诉人永宁镇政府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其已经作为。被上诉人永宁镇政府对上诉人王彬如提供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本院对双方证据认定如下:被上诉人永宁镇政府提供的证据材料1-3具有真实性,能够证明申请和答复的事实,予以采信;上诉人王彬如提供的证据材料1-3具有真实性,亦能证明提出申请的事实,予以采信,证据材料4与本案无关联性;依据5系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可以适用于本案。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一致。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永宁镇政府对于向其提出公开征收土地及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政府信息的申请,具有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永宁镇政府已经针对上诉人王彬如的申请作出了答复,不应认定为存在不作为的情形。关于上诉人王彬如所提被上诉人永宁镇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情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是否合法的范畴,而非不履行法定职责,故王彬如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上诉人永宁镇政府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形。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王彬如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王彬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沈 建审 判 员  雍卫红代理审判员  宣 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