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六安市山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山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524号原告:六安市山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王永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辛勤,该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韩成刚,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杨维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胜印,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天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市山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天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长  陈锡如审判员  程如彬审判员  钱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鲍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