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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杨金巧与张金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988号原告:杨金巧,农民。被告:张金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巧与被告张金堂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巧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金巧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金巧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春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