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杨金巧与张金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988号原告:杨金巧,农民。被告:张金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巧与被告张金堂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巧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金巧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金巧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春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