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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8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曹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曹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826号原告孟某某,女,1968年7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郑宝儒,男,1953年6月6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凌海市。被告曹某某,男,1969年1月8日生,汉族,下岗工人,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柏卓林,系辽宁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曹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艳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丽娜 更多数据: